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02********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802民初4917号
案号
(2021)晋0802执3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超欠原告潘晓杰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李超于2021年6月30日归还原告潘晓杰借款本金1000元(已履行),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于每月28日前归还原告潘晓杰借款本金1000元,于2022年5月28日前归还原告潘晓杰借款本金29000元;二、被告张小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李超、张小雷按照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归还借款,原告潘晓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如被告李超、张小雷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归还借款,原告潘晓杰有权就上述未还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李超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2021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7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张小雷对利息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被告李超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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