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胜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01********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6民终1894号(2019)鲁1602民初4862号
案号
(2022)鲁1602执恢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二、张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尉玉红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三、驳回尉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18.89元,由尉玉红负担2118元,由张胜云负担10800.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8元,由上诉人尉玉红负担2118元。由张胜云负担16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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