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胜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01********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民终1894号(2019)鲁1602民初4862号 |
案号 |
(2022)鲁1602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二、张胜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尉玉红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三、驳回尉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18.89元,由尉玉红负担2118元,由张胜云负担10800.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8元,由上诉人尉玉红负担2118元。由张胜云负担16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