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红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82********1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82民初1562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10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霍路波与被告霍红娜离婚;二、婚生长子霍佳泽由原告霍路波抚养,被告霍红娜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17年2月至2021年7月9日期间的抚养费49763.5元及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2940.5元,共计52704元。自202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50%给付当年抚养费,至霍佳泽十八周岁止;婚生次子霍冰泽由被告霍红娜抚养,原告霍路波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21年7月10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2940.5元,自202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50%给付当年抚养费,至霍冰泽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霍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霍红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