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红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82********1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82民初1562号 |
案号 |
(2021)冀0582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霍路波与被告霍红娜离婚;二、婚生长子霍佳泽由原告霍路波抚养,被告霍红娜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17年2月至2021年7月9日期间的抚养费49763.5元及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2940.5元,共计52704元。自202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50%给付当年抚养费,至霍佳泽十八周岁止;婚生次子霍冰泽由被告霍红娜抚养,原告霍路波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21年7月10至2021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2940.5元,自202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50%给付当年抚养费,至霍冰泽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霍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霍红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