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合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3********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91民特97号 |
案号 |
(2022)粤1391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01205604376】。一、申请人徐勇辉与申请人冯合锋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20日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当事人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10月20日止,冯合锋仍欠徐勇辉租赁款150000元,并自愿向徐勇辉支付柴油补助款5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55000元;二、冯合锋在2020年12月10日前向徐勇辉偿还全部款项人民币155000元;三、如冯合锋有逾期支付款项,则应向徐勇辉支付就尚欠租赁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以尚拖欠的租赁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8月31日计至付清日为止),且徐勇辉有权就尚欠所有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当事人双方在协议签订30日内可向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勇辉与申请人冯合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勇辉与申请人冯合锋于2020年10月20日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