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城县润城镇王村村民委员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41405********1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5民终148号 |
案号 |
(2022)晋0522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变更山西省阳城县(2019)晋052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阳城县润城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08054.14元及自2019年9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变更山西省阳城县(2019)晋052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阳城县润城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损失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被上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16952元),由上诉人阳城县润城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3000元,由被上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阳城县润城镇王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16952元),由上诉人阳城县润城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3000元,由被上诉人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案件受理费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移送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时间 |
2022-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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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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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41405227319231082 |
登记机关 |
阳城县民政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润城镇王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