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三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71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1690号 |
案号 |
(2022)苏0581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建龙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借款本金55486.14元、手续费6935.8元,支付截至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816.62元,并支付以本金55486.1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6.19%计算至2021年3月1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范建龙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范建龙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律师费57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苏州三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范建龙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范建龙抵押的苏e381mm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债权。五、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1338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负担144元,由被告范建龙负担119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苏州三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947元,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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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雪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3060164971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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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68号老海关大楼2层301、3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