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翔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民终2204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2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翔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丽艳借款本金380800元及利息(以38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孔翔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丽艳律师费22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3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孔翔琳负担6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孔翔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