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8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11325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4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瑞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78512.98元、罚息4590.21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瑞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8131元;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新欣塑料厂、吴心益、邹平、吴亚靖、对被告苏州瑞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瑞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2元,由被告瑞祥金属、新欣塑料、吴心益、邹平、吴亚靖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43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