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晓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31********0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603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黑0603执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与被告程晓凤、被告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程晓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借款本金834,967.07元,利息24,147.06元,合计859,114.13元,并自2021年8月10日起,以本金834,967.0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7.35%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6元,由被告程晓凤、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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