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7民初806号 |
案号 |
(2022)赣0827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学华、王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遂川县泉江镇王凤香瓷砖店货款8343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被告刘学华、王群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学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刘学华、王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