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华奋农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42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民终10530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23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2626186】。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779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惠州市光明华奋畜牧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奋农牧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上诉人深圳市光明畜牧有限公司垫付款21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2019年8月19日,其后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上诉人惠州市光明华奋畜牧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奋农牧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上诉人深圳市光明畜牧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46827.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其后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光明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项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光明畜牧有限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惠州市光明华奋畜牧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奋农牧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光明畜牧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惠州市光明华奋畜牧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奋农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光明畜牧有限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惠州市光明华奋畜牧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奋农牧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光明畜牧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惠州市光明华奋畜牧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奋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福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0721118420H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下埔北二街新银地产一栋一梯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