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宇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11********1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203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恢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宇龙、沈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唐洪良归还借款本金493000元、利息29781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借款15万元,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25.3万元,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借款9万元,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唐洪良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319668。如被告沈宇龙、沈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0元,公告费9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3150元,由被告沈宇龙、沈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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