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广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9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2064号 |
案号 |
(2022)桂1302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广安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292.26元;二、被告陆广安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信用卡欠款利息7490.47元、违约金10379.96元、分期手续费687元,共计18557.4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共计37849.6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46元,由被告陆广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1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