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2********0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3民初1141号
案号
(2022)赣0323执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萍乡市芦溪康顺焰花厂、李建萍、曾庆华结欠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200000元、利息128556.71元(利息计算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本息合计1328556.71元,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还款800000元,剩余本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将剩余款项全部结清。剩余利息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10.179%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2020年12月31日被告萍乡市芦溪康顺焰花厂、李建萍、曾庆华未付清,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芦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萍乡市芦溪康顺焰花厂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授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757元,减半收取计83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8.5元,由被告萍乡市芦溪康顺焰花厂、李建萍、曾庆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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