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伟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3********45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4742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1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伟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淇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36584.13元、留购价1元;二、被告谭伟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淇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034.6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以及以5481.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每月的14日起,按照年息15.4%的利率标准,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谭伟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金淇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6元,由被告谭伟和负担并于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23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