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2********3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3民初1044号
案号
(2022)赣0323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00000元、截至2021年7月14日止的利息41091.98元,本息合计1041091.98元以及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441%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二、被告冯超对被告王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0元,由被告王超、冯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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