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卓子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2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2民初1587号 |
案号 |
(2022)桂1102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共同返还原告袁湘淳楼层系数费、置换费198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8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原告已预交259元),由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