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田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02********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1589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共同返还原告纪碧霞置换费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纪碧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原告已预交387元),由原告纪碧霞负担178元,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共同负担20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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