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7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7078号
案号
(2022)黑0103执恢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贺晖借款本金550000元;二、被告丁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贺晖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231000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丁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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