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0********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839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3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市江中鱼水产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垫付的银行贷款利息9194.05元;二、被告日照市江中鱼水产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3161.31元;三、被告日照市江中鱼水产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796.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四、被告日照市江中鱼水产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397.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五、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三原印花厂、日照宝联贸易有限公司、沈圳、宋娟、沈伟、鲁永涛对本判决一至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三原印花厂、日照宝联贸易有限公司、沈圳、宋娟、鲁永涛、沈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向被告日照市江中鱼水产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