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江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4********1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8600号
案号
(2021)粤03执6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9809号民事判决;二、黎江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柳成英偿还借款本金184960元;三、驳回柳成英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黎江铭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9.2元,由被上诉人黎江铭负担,上诉人柳成英已预交的人民币399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黎江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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