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权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3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3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3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权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5月3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的利息以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的利息以本金22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3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给原告陈中清、陈妙亮;二、驳回原告陈中清、陈妙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原告陈中清、陈妙亮已预交),由被告陈权勇负担270元,由原告陈中清、陈妙亮自行负担2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27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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