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2********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民终5981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4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5605939】。被告龚明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842800元及利息(以本金842800元为基数,2021年2月2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李玉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14元(原告已预交6114元),由被告龚明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8元,由上诉人龚明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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