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2********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民终5981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4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5605939】。被告龚明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842800元及利息(以本金842800元为基数,2021年2月2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李玉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14元(原告已预交6114元),由被告龚明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8元,由上诉人龚明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