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庆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7********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538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5381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曾庆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353.37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础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本金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黄桂梅;二、驳回原告黄桂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桂梅承担881元,由被告曾庆华承担201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庆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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