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门县乐信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BB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行终179号 |
案号 |
(2022)粤1324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90212601076】。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宣传的,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乐信公司销售的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肩周炎、慢性疲劳综合症、便秘、慢性胃炎、失眠症、盆腔炎、前列腺炎(非细菌感染)、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具有康复保健作用;禁忌症为严重骨质疏松、恶性肿瘤、严重外伤、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溢血、严重急性感染性疾病和精神病患者以及妊娠或哺乳期妇女等禁用。但乐信公司以体验活动、观看视频、主持人讲课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将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宣传成治疗器、与综合医院一样具备多种科室的功能,并介绍该款理疗床可以全身治疗,没有副作用,男女老少都可使用,可以长期使用等,隐瞒产品使用禁忌的内容,对该理疗床的功能作超出该产品的适用范围的商业宣传。上述事实有执法视频、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乐信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解,从而使该公司获得相对的竞争优势,故应当认定乐信公司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龙门县市监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依法履行了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等程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该法第八条规定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结合本案中乐信公司违法事实、情节及后果,龙门县市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据以判决驳回乐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乐信公司主张相关ppt课件仅用于自行学习、并未对外宣传,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龙门县乐信医疗器械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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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卓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4MA4UMEBBX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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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处城东路太平市场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