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4********2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02民初16684号 |
案号 |
(2022)粤1322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告林锋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12211-2022-20183067873)。二、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11月17日止,被告林锋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贷款本金442153.12元(含到期本金2756.82元),利息10296.54元,罚息188.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上述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被告林锋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当前到期的本息合计13242.06元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继续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月归还。三、若被告林锋有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有权立即解除上述贷款合同,并有权对所有剩余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对被告林锋用于抵押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汤泉林场赤一村温坑尾高尔夫逸墅(汤泉半岛一期)3栋a单元1802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12767号;他项权证号:粤(2018)博罗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985号]的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林锋自愿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律师费15000元,于2021年3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五、案件受理费84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244.5元,由被告林锋负担。该款由被告林锋于2021年3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