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银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余民二初字第00623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恢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述信、胡银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昔树归还借款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0.467%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吴述信、胡银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