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述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4********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余民二初字第00623号
案号
(2020)赣0723执恢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吴述信、胡银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昔树归还借款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0.467%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吴述信、胡银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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