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02********1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刑初3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3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立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3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静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1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姜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侯冬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乔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杨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陶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余丁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王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王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刘振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张佰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新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李振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杨得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侯书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七、被告人张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八、被告人张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九、被告人陈一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9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被告人孔德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高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宋宇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陈艳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刘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王佳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宋如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七、被告人韩栓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八、被告人杨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九、被告人杨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被告人周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一、被告人熊亮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二、被告人邢福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三、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四、被告人安云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五、被告人张鹏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六、被告人杜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七、被告人余光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八、被告人欧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九、被告人魏流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被告人马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一、被告人武超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二、被告人崔胜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三、被告人梁石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四、被告人农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五、被告人祝莹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六、被告人刘思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七、被告人马一丹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八、被告人王鑫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九、在案冻结秦亮楚名下农业银行6230521680001408372账户、赵立新名下招商银行6214850116829059账户、北京雨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110931291910101账户内资金及在案扣押牌照号晋ddn816保时捷汽车一辆(车辆识别编码wpoaa2978el014344)变现后资金按照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应予继续追缴并退赔被害人,被告人赵立新作为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杨静静作为全程参与集团诈骗行为的主犯,均应对该集团全部诈骗所得承担退赔责任,其他被告人根据本院认定事实,对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