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执7341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恢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509805)第0454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二、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512814)第473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3.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三、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512814)第475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上述三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457968:)四、被告吴江市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吴利民、吴易旻、张春妹对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易旻、张春妹承担的保证责任以30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3元,由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云龙建设有限公司、吴利民、吴易旻、张春妹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易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890710405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横扇镇菀坪开发区(安湖村6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