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刚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4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3民初2263号
案号
(2021)湘0523执1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梁刚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小军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17%计息从2019年1月25日算至偿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易小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梁刚祥负担。判决如下:1、被告梁刚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小军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17%计息从2019年1月25日算至偿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易小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梁刚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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