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5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9173号 |
案号 |
(2022)皖0181执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滕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照银加工费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照2021年12月14日的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滕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