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6********1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826民初1065号
案号
(2022)黑0826执3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桦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海涛、李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844367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被告于海春、邵旭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842143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二、被告于海涛、李丽丽、于海春、邵旭男对上述借款本息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7元,由各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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