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1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26民初1065号 |
案号 |
(2022)黑0826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海涛、李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844367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被告于海春、邵旭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842143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付的利息。二、被告于海涛、李丽丽、于海春、邵旭男对上述借款本息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7元,由各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