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太和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758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407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3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宋金莲、惠州市太和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刘雯清偿欠款本金190000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从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被告宋金莲、惠州市太和净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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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金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0728779758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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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州市华侨农场侨冠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