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盘克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31********0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481号
案号
(2022)桂1302执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吴小敏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盘克辉赔偿原告吴小敏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92.28元;三、驳回原告吴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被告盘克辉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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