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清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26********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34民终1679号
案号
(2022)川3426执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清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大品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9428.00元,上述金额共计49428.00元。二、驳回原告王大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清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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