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清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26********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民终1679号 |
案号 |
(2022)川3426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清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大品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9428.00元,上述金额共计49428.00元。二、驳回原告王大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清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会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