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立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79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785号
案号
(2016)辽0302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惠春生与被告温立娜离婚;二、婚生子惠东跟随被告温立娜生活,原告惠春生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惠东满18周岁时或高中毕业时止;三、被告温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惠春生58526.5元(53350元+5176.5元);四、驳回原告惠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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