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立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7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785号 |
案号 |
(2016)辽0302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惠春生与被告温立娜离婚;二、婚生子惠东跟随被告温立娜生活,原告惠春生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惠东满18周岁时或高中毕业时止;三、被告温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惠春生58526.5元(53350元+5176.5元);四、驳回原告惠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