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8********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28民初2200号 |
案号 |
(2022)冀0628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志强、张文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截止到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及罚息6617.27元;并按年利率13%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文胜、毕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被告张文胜、毕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