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金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775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3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金端赔偿原告叶仕明、李素英损失费用共计265869.07元;二、驳回原告叶仕明、李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406元,申请保全费1207元,共计6613元,由原告叶仕明、李素英负担156元(已交纳),由被告韦金端负担64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5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