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3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65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恢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一 人 民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进坤、梁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第三人东莞市石碣合益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惠州市富合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货款110830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775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14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