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5********0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8342号、(2021)粤07民终380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0616985】。粤07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二、欧学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674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16740元为基数,其中从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邓成辉对欧学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邓成辉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内向欧学斌追偿;四、驳回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5.36元(已由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计收2502.68元,由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2.68元,欧学斌、邓成辉共同负担2200元。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欧学斌、邓成辉共同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5.36元(已由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36元,欧学斌、邓成辉共同负担4800元。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欧学斌、邓成辉共同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