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6********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02民初3537号 |
案号 |
(2022)粤1322执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1094.88元、手续费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为14511.71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上手续费、利息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271元,由被告张国清负担1964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已预交诉讼费2235元,本院退回19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