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珍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09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4346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2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珍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新借款本金62,800元,利息30,227.73元,共计93,027.73元(利息以6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原告刘文新负担944元(已交纳),由被告何珍珍负担2,1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9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