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珍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0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302民初4346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25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珍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新借款本金62,800元,利息30,227.73元,共计93,027.73元(利息以6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原告刘文新负担944元(已交纳),由被告何珍珍负担2,1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29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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