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剑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3民初4153号
案号
(2021)豫1103执2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400元、罚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翟剑杰坐落于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路5幢6号的房产(豫(2020)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4058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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