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2********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1民初1382号 |
案号 |
(2021)冀0121执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樊永红、石家庄众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闫路军停运损失15210元;二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闫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1元,由被告樊永红、石家庄众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樊永红、石家庄众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闫路军停运损失15210元;二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闫路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1元,由被告樊永红、石家庄众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