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81********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81刑初413号 |
案号 |
(2022)冀0481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军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21210元。三、被告人靳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军亮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6501.9元。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军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及被告人靳峰的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军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靳海江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