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5********5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2民初396号
案号
(2021)辽1402执1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小龙、郭红伟、葫芦岛龙润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宝财借款695000.00元,并自2020年11月22日起,以695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郝小龙、郭红伟、葫芦岛龙润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500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00元,共计46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15.00元,由原告王宝财已经预交,由被告郝小龙、郭红伟、葫芦岛龙润物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131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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