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执1364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恢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汇票垫款7629762.81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5月12日的利息为26704.17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罚息及复利均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5月26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计算,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5%计算)三、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22534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姜耀中、曹静对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7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姜耀中、曹静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预交本院,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