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6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1450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5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国强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天津恒康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230000元,2019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物业费17458元,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采暖费25585.4元,上述款项共计273043.4元;二、若被告如约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807元,同时,被告应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的义务;三、若被告未能按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双方同意于2021年9月1日解除合同,被告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腾空并将案涉房屋返还原告,同时,被告除应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的款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以20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以每3个月为一个计算期间,每个计算期间均以22500元为基数,2021年9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计算标准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按合同约定的每季度租金22500元标准计算),此外,被告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807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