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祖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81********4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529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3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祖涛于2020年8月1日前向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编号为6421120180000552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支付当日的罚息(计算标准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6421120180000552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之月利率6.5‰上浮50%计算);二、若被告王祖涛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王祖涛还应向原告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计算标准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编号为6421120180000552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之月利率6.5‰上浮50%计算);三、若被告王祖涛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被告王祖涛所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兴海园12-3-501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四、被告王景海、杨吉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六、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祖涛、王景海、杨吉岭共同承担,于2020年8月1日前一并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